政策解读丨任丘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
一 门诊慢性病病种名称与范围 1.冠心病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2.高血压病高血压3级或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血小板治疗;4.慢性心力衰竭;5.脑血管病后遗症;6.帕金森病;7.重症肌无力;8.癫痫;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2.肺源性心脏病;13.肝硬化;14.病毒性肝炎慢性乙肝.;15.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风湿性心脏病;18.精神病精神障碍.;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慢性肾功能衰竭;21.慢性肾炎;22.肾病综合征;23.活动性结核病;24.支气管哮喘;25.阻塞性肺气肿。二 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时间 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时间为每年申报认定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参保患者可在每年5月和11月申报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参保人员可于当年7月或次年1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三 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流程 (一)申报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所在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代理机构)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由参保单位统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由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3、参保患者申请时需填写《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实原件留复印件)、近两年内与所申报病种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无住院病历者,需提供近半年来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如有他用,请先复印留存,认定结束后申报材料概不退还,也不提供查找和复印。 4、参保单位或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参保患者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将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按照《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病历资料的顺序整理好放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人姓名、单位或乡镇(社区)名称、申报病种、联系人手机号码,统一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二)认定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医师专家库中抽取相关病种的医学专家组建专家组,根据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依据认定标准实施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慢性病认定以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为准,不统一组织体检。专家认定时,若需进行必要检查才能明确认定结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临时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安排相关专项检查,费用由参保患者自理。参保患者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予认定。(三)结果查询 通过参保单位或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或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知认定结果。(四)待遇享受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上半年认定通过的从7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起付标准不变,年度内享受报销额度按照年度支付限额减半执行),下半年通过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四 慢性病待遇支付标准 1、职工慢性病参保患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职工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3%。单个病种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元。2、居民慢性病参保患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居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元。五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目录 职工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1.医院;2.医院;3.医院;4.医院;5.中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西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1.医院;2.医院;3.医院;4.医院;5.中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西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永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各乡镇卫生院。六 未达到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申请门诊“两病”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未达到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但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由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范围,享受相应的“两病”门诊保障待遇。七 注意事项 1.参保患者应提供真实病历资料,如有弄虚做假致使鉴定结果失真的,一经查实取消待遇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定点医疗机构协助提供虚假病历的,一经核实终止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3.冒用其他慢性病人员身份,违规享受医保待遇,属于违法行为,将对当事人和定点医疗机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说明:上述政策以信息发布时为准,如遇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觉得有用请点“在看”支持我们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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